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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:井盖丢失后6小时内须更换

本城市道路检查井时常出现质量不过关、井盖丢失后长期没人管的情况,成为市民诟病的“顽疾”。近日,大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》,明确规定:井盖丢失后6小时内必须更换;检查井设施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,并在井盖、井壁上标明行业标识及产权单位。

《办法》明确了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职责,负责对检查井设施责任主体的检查、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设施要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,并在井盖、井壁上标明行业标识及产权单位。在市内四区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管网检查井,应当采用自调式防沉降球墨铸铁井盖。机动车道上设置的井框、井盖具备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40吨。井基础、井框、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,必须执行本行业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。凡不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,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,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检查,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。

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框、井盖。专业维修检查人员进行检查、维修、养护作业时,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施工作业结束后,及时清理现场,恢复原状。发现井框、井盖丢失、移位、损坏、跳动等情况,应及时通知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责任单位,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补装、维修或更换(城市主干道及繁华路段4小时内,其他路段6小时内)。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装、维护或更换的,依法由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代为补装、维护或更换,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。

机动车道上的各类检查井与路面产生高差,影响车辆通行的,由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责任单位负责维修;不履行相应责任的,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财政统一预算价格进行维修(原检查井井框、井盖有损坏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),其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。由于检查井井基础损坏、塌陷,井框、井盖丢失、移位等造成交通、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,由检查井产权单位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